中国五交化商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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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分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代表机构是办事处、代表处,是北京以外特定区域内代表协会开展活动、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重复设立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至少有30个相关特点的基础会员才可向协会提出设立申请。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XXX分会、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由主要发起单位(不少于5个)向协会提出设立申请。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对该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结论报协会秘书长。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起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条 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议同意设立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启动成立程序;不同意设立的,终止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须经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方案,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XXX办事处或驻XXX代表处;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议案,经理事会审议同意设立的,由秘书处启动设立程序;不同意设立的,终止设立程序。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热爱协会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所属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章 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1、根据协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并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2、受协会委托,管理协会部分会员、收取会费;
3、作好会员发展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4、用分支机构全称开展一切活动,在协会授权下,用协会名称开展专项活动;
5、完成协会交办的专项工作;
6、召开分支机构专业会议;
7、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8、开展专业调研工作;
9、开展有偿咨询服务工作;
10、作好专业信息工作,办好本专业网站和分会会刊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最多不超过20人),秘书长一人。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内可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一、分支机构会长单位在该专业会员中经自荐、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并将拟任会长的会员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报协会审查。
二、由协会召开该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遇特殊情况由协会理事会任命),报协会备案批准。
三、分支机构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分会会长提名,并将拟任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报协会审查通过后,经该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遇特殊情况由协会任命),报协会秘书处备案批准。
四、分支机构领导机构成员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辞职或罢免:
1、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的;
2、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分会活动的;
3、企业由于生产结构调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4、从所在单位离职的;
5、违反协会规定的;
6、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分支机构会长的罢免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决议直接罢免。
五、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同意,报协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和会费管理。
1、发展会员
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从事该分支机构专业的单位申请入会,在履行手续后,由该分支机构负责管理:
1)申请入会的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附上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审批;
2)审批后,报协会备案,由协会颁发批准文件;
3)该专业会员是协会委托分支机构管理的会员,可悬挂协会和该分支机构会员标志。
2、会费管理:
1)受协会委托,分支机构负责按统一标准对本分支机构会员的会费收缴;
2)开具民政部统一的会费发票;
3)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四章 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是在协会理事会领导和秘书处协调下,在特定区域代表协会行使特定职责。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不再下设其他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1、将拟任主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报协会审查;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行民主程序聘任。
3、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协会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负责人如因健康原因或重大失职、因故被单位除名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应辞职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主任的任免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
1、按照规定,不设立银行账户,由协会统一财务管理,设立各机构备查簿。
2、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分别出任会计和出纳,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由会长(主任)签字负责。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资产管理:
1、经费来源:
受协会委托接收的会费、捐赠、资助、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2、经费用于特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所在行政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调整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相关机制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监督,包括日常督查、年度审查、评估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调整程序:
1、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改正的;
2、组织瘫痪,工作停滞的;
3、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
4、评估不合格的;
5、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分支机构调整(合并、分立)的。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调整,由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调整后,收回证书及印章。属于合并或分立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其原有资产由协会重新分配给新的机构;属于撤销的,办理注销手续,其原有资产协会收回。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终止。其资产处理与协会同步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修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